【一般民刑事案例分享】-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勝訴
《案例分享》
契約雙方在訂約時,都會加入違約金條款,作為損害賠償的依據,在本案例中本所彭成翔律師成功為受損害的當事人保住195萬元之違約金賠償,並經最高法院裁判確定。相關違約金的約定在商業合約約定上也有其重要性,正確的利用違約金條款,一方面可降低對方違約之風險,也減少訴訟上證明損害之難度。
-
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但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例如契約中約定:「工程逾期:每一工項未於規定工作天內完成,每逾1日扣款新台幣3萬元」)。
-
懲罰性違約金: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例如明確約定在違約時,除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外,債權人如有其他損害仍得請求。)
-
不論是懲罰性違約金或是損害賠償預定之違約金,倘若約定過高時,都可以訴請法院予以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