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治法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啦!】
遇到恐怖追求者總是讓人心生畏懼,跟騷法還未生效前,跟蹤、騷擾其實都難以構成犯罪理由。如今,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跟騷法施行了,以下摘要跟騷法之構成要件以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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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覆或持續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尾隨接近被害人活動場所,或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等,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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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用工具、設備監控別人的行動或作息,例如電話、電子通訊或網際網路一直騷擾別人,也有可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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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之目的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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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跟蹤騷擾,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害人須在6個月內提告;但若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被害人不提告,檢警是可以進行偵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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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以聲請保護令,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