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暫時處分–保障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利】

暫時處分–保障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利!

【暫時處分–保障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利】

和另一半感情不睦,準備離婚,結果孩子突然被對方帶走還不讓我看,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實務上遇到很多這樣的情況,夫妻間感情不睦屢生爭執,準備離婚時一方為了搶孩子而將孩子帶走後分居,不讓另一方會面或聯絡,這時候按照家事事件法第85條之規定可以聲請暫時處分,讓雙方在訴訟期間有一個暫時狀態的會面交往方案可以依循,確保與孩子會面交往之權利,甚至可以要求對方給付孩子生活等必要費用,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暫時處分之內容》

暫時處分依據事件的不同有很多種類型,就親子非訟事件,例如最常見的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與改定,依照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規定,暫時處分可以作成的內容,包含命令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各項必要費用、必需物品及證件,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以及本件應適用的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夫妻間雖無法繼續維繫婚姻,但仍為孩子的父母,除非一方對孩子有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否則都不應將孩子視為自己的財產,剝奪孩子與另一方相處的權利,若不幸遇到對方採取這樣的手段,應盡速尋求協助聲請暫時處分,以保護自己與孩子的權利,避免孩子因夫妻間之爭執而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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