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採用加班申請制,沒申請就沒加班費?】
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工作,雇主依法必須支付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加班費。實務上常見的勞資爭議是超過正常工時以外的時間,勞工是否確實提供勞務?雇主為了管控人力成本,以勞工未依照公司之加班制度申請,是否就可以不付加班費。
《出勤記錄記載之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本條的立法理由是雇主本於其管理勞工出勤之權利及所負出勤紀錄之備置義務,對於勞工之工作時間具有較強之證明能力。爰就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得提出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其他資料推翻上開推定,換句話說,雇主要提出證明勞工所主張之延長工時,並非經雇主要求提供勞務,例如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進行工時管控。
《雇主以加班申請制控制人力配置應注意事項》
法院實務運作上確實准許雇主以加班申請制作為人力調配的方式,但請注意以下事項:
a. 加班申請制確實規定在工作規則且使勞工知悉:如此方能作為勞雇關係針對工作時間約定之依據。
b. 加班申請制確實運作,例如備置申請單且設有審核機制:實務上曾有公司確實規定有加班申請制,但是法院認為公司如確實設有加班申請制度,應能提出與上開津貼扣款單相對應之加班申請單,若未能提出,足見工作規則所規定之加班申請制度僅徒具形式,並無實際執行。則勞工在實際上並無可正常申請、執行之加班制度前提下,自不能徒以其未能依循工作規則申請加班,論斷勞工並無加班之事實及必要,及其加班未獲雇主同意,因而准許加班費的請求。
c. 雇主應對出勤記錄異常情形進行常態性審查及及時管理
- 參考來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1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上易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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