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公司機密,營業祕密卻無法定罪?!】
A公司是生產面膜的公司,經過A公司的精心研究,研發出可針對人體不同臉部部位採用不同精華液的特殊面膜,A公司沒有工廠所以將面膜的製造委外代工。這天,A公司發現有位剛離職的專案經理小明,在離職後將面膜製造的檔案上傳到個人使用的雲端資料夾,A公司憤而對小明提告營業秘密法的洩漏營業秘密罪,但很不幸法院並未將小明定罪,其中一項理由是A公司並未採取足夠的保密措施,A公司的保密措施出了什麼問題呢?
《什麼是合理的保護措施?》
營業秘密是公司商業和技術上的寶貴資產,很多企業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研發和累積了具有價值的秘密資訊,但卻往往因為未能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而在日後的訴訟上受到不利認定,依據法院過去的見解,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
- 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
- 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就電腦資訊的保護,使用者每設有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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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漏洞》
針對是否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法院雖不要求滴水不漏,但我們可以從法院的判決中整理出法院認為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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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部資訊接收者(如代工廠)簽訂保密協議,且實質管制機密資訊在代工廠之揭露範圍:在外包製造的案例中,法院認為委託廠商必定會將機密檔案交給代工廠讓其進行生產,這時候機密資訊所有者應該要與代工廠訂立保密協議,並且要實際對代工廠內之派駐人員、加工地方處所、在場人數等進行實質的管理,作為保護其營業秘密之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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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訊應以保密的方式傳送,排除不特定第三人接觸的可能:法院曾認為以「傳真方式」將某配方交付他人,傳真接收端所在之不特定人員均可任意獲悉或取得,且接收傳真者未簽訂保密協議,未盡合理保密措施,不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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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阻斷離職員工接觸機密資訊之措施:一般公司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公司應阻斷其能再度進入公司電腦資料、使其不能再用公司電子郵件帳號、變更相關密碼等,尤其是對業務上可能知悉公司祕密之員工更應謹慎辦理離職程序,倘若未進行相關程序,則可能被視為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參考來源: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8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35號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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