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分”才適當—剩餘財產分配制度】
繼上一篇《延伸閱讀—婚前協議與夫妻財產制的關係》的介紹後,是否對夫妻財產制又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呢?
今天,要來講講若真的不幸走到離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不存在時,財產應該要如何分配呢?
《三種夫妻財產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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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雙方婚後財產相減之後再除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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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財產制:婚姻關係不存在時,也沒有誰要給誰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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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共有財產的部分,雙方一人拿一半。
其中,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定財產制裡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到底甚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權的用意是什麼呢?請求的範圍在哪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考量夫妻雙方婚後收益的盈餘,為兩人婚姻共同生活貢獻之結果,所以當婚姻關係消滅時,為分配盈餘及貫徹平等原則,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得請求分配之權利。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
既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考量夫妻雙方婚姻生活的貢獻,則顯然是以夫妻的婚後財產做為分配的標的。但要注意的是,分配前還要先扣除婚後債務,且若一方是因為繼承、無償(例如受贈)或是慰撫金等情形所取得的財產,就不能列入計算。
《一方在婚姻關係消失前故意脫產,造成分配不利,怎麼辦?》
若是遇到一方離婚時為了減少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而故意將婚後財產處分掉,例如把兩人婚後買的房子、車子等賣掉或送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將被處分的財產追加計算進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通常涉及財產所得、婚前及婚後財產等分類與計算,若是一方配偶死亡的情形,更會影響到遺產分配,若對於自己的權利有不清楚或是有被侵害之疑慮,建議尋求律師協助判斷及協商,以安心順利完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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