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強硬之手段—強制執行】
花子與他丈夫婚後育有2子,但夫妻感情不佳,雙方已經有了幾起訴訟在身,其中關於給付扶養費以及家庭費用的判決好不容易確定了,他丈夫每個月要給花子新台幣一萬元扶養費。
花子無奈說到:判決確定之後頭2個月還算正常有拿到錢,雖然也不是準時,但後來就再也沒拿到過了…小孩上學吃飯都需要用錢,他不給扶養費是不是就拿他沒轍了…
《不履行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也是一種辦法》
好不容易雙方達成和解,等到判決終於確定,對方每個月要支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但對方沒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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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般財產一定要每期期限到了才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不同,就扶養費來說,如果取得對方應定期或分期給付扶養費之執行名義後,若對方有一期未完全履行,雖然其餘履行期限還沒到,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這是為了避免需要扶養費的一方每一期都要聲請一次的不便,且可能生計已較困難,卻要累積好幾期後才能合併聲請執行,導致緩不濟期,所以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針對扶養費有特別規定。
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225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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