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值10萬元的一隻腳】
有沒有想過自己有一天會失去一隻腳的感覺是甚麼?本該是文書助理的職位,卻因為公司為了填補各單位的空缺,數次輪調,做著不擅長的包裝工作。
發生意外時,腳被機台滾輪攪進去輾壓,導致粉碎性骨折及血管斷裂,醫生評估結果並不樂觀,只能選擇截肢的方式。事發當下,公司不僅沒有依法通報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甚至繼續運作機台,破壞現場。
一開始公司只給1萬元的慰撫金,是後來進行調解時,公司才願意以10萬元進行和解並認為此金額足以負擔整件事故的責任;你說調解成立嗎?怎麼可能!
《以前我真的很喜歡這樣曲膝,伸手去摸才想到腳沒了,我真的好難過》—到底雇主在防止職業災害上有何義務?在違反時勞工又能怎麼主張權利?
- 雇主應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例如雇主應依照安全作業指引及業界實務規範進行職業場所的評估風險,採取預防作為,違反相關注意義務導致勞工傷亡者,負責人將會被認定具有刑法過失傷害罪嫌。
- 在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不論有無過失,都有法定的職災補償責任,範圍包含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時之工資補償。且縱使勞工有過失,亦不影響本項職災補償的權利。
- 在雇主有過失未盡到防止職業災害的義務導致勞工受有職業災害時,雇主依法將賠償勞工所受損害,包含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慰撫金等損害。
- 公司負責人對公司違反安全衛生規則導致職業災害時,屬於違法執行公司業務,需要與公司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或許法律僅僅是規範的最低標準,但,同時它也能成為維護自己權益的工具
10萬元一隻腳,換你,要嗎?
- 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勞上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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