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照實履行會面交往協議,強制執行是唯一的解?】
《前言》
前配偶是擁有孩子監護權的一方,我有兩週一次的會面交往,前陣子剛與對方進行了幾次調解並成立,但我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情況,並不是次次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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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次因為對方加班沒有事先跟我說,人都已經到他家樓下等了半小時左右,打電話給他才說小孩請他父母代為照顧,讓我再等一下,一等就是兩小時。也有過說好沒見面的當週可以以視訊替代,時間都是挑在假日中午,但都要打好幾通才會接,不然就是臨時加班,讓我晚上在打,到了晚上說好的時間,又說小孩子白天玩很累現在正在睡覺…
《維護會面交往權而提出強制執行是可以的嗎?》
雖然不是每一次會面或視訊都有狀況,但這種情況確實讓我很困擾,我想提出強制執行,這樣的方法行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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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等相關規定,若對方拒絕按照和解筆錄或法院裁判的會面交往方案履行,處處刁難而侵害您與孩子相處的權利,原則上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的。但仍要注意,孩子不是財產,與一般財產權的強制執行不同,法院仍會綜合判斷孩子的年齡、意願、受影響程度等等,評估強制執行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提出履行勸告的用意及好處?》
以我的狀況來說,提出履行勸告會比強制執行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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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可以先聲請法院調查狀況,並勸告對方要按照和解筆錄或法院裁判履行,以避免強制執行引發與對方間之尖銳對立。當涉及孩子時,身為父母的雙方若能透過調查與勸告的方式協助,盡量消弭情感上的糾葛,自發性的為孩子好而協調,不僅可以達成順利會面交往的目的,也可以避免讓孩子在高衝突的環境下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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