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與夫妻財產制的關係】
《前言》
音樂才子王力宏在去年年末被前妻李靚蕾以毀滅式長文爆料私生活混亂以及8年婚姻生活裡所受的不平等待遇,李靚蕾表示自己被迫簽下不平等的”婚前協議”,協議裡提到男方將婚後共同努力工作所獲得之財產轉移的很乾淨,未讓女方享受到該有的權益;在類似的案例中,我們是不是能利用婚前協議來維護自己婚(前)後財產分配的權益?
《婚前協議的目的為何?》
在臺灣簽立婚前協議的情形比較少見,而婚前協議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結婚的雙方為未來的婚姻關係做好規劃,主要針對雙方婚姻期間的財產、債務分配以書面做出約定,避免紛爭,若未來離婚分配財產時也有所依據。但要注意的是,婚前協議的內容是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規定,否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法律上的夫妻財產制? 》
我國民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包含「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再區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一般夫妻雙方都不會特別約定,就會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以下簡單說明各財產制度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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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
將各自財產分成婚前與婚後,婚後除了家庭生活費用需一起分擔以外,各自的財產、負債都是自行管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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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財產制:
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沒有所謂的婚前或婚後財產,負債方面也都是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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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
除了特有財產(雙方個人物品、職業上必須等)以外,其他財產則是雙方共同管理。
婚前互相約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並不是感情不好的象徵,約定時也要理解到夫妻是一起努力共創家庭,不論是金錢或勞力上的付出,都是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透過婚前協議可以提早做好保障自己的權益,減少未來相處可能發生的摩擦。若不幸走到離婚這一步,也不至於發生失了愛情連麵包都拿不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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