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成翔律師、蔡宛珊律師
【孕婦遭歧視被資遣,公司錯在哪裡?!】
公司知道我懷孕到我被資遣的時間只有短短兩個月,而且這期間公司也陸續安排其他員工來接任我的工作,甚至持續在人力銀行上刊登招募廣告,說是業務縮減,但請公司提出業務縮減的證據或理由,公司也說不出一個所以然。且整間公司被資遣的只有我這個孕婦,實在很難讓人有信服的理由,我想瞭解公司在這部分可能違反了何種法律?
雇主資遣懷孕員工,職場上的性別歧視:
為了消除職場上男女不平等的情況,政府制定了《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名為《兩性工作平等法》)。然而,即便有了法規的保障,類似上開案例的情況還是時有所聞。
以本案例來說,雇主如因員工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即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38-1條規定,裁處雇主新台幣 30 萬至 150 萬元之罰鍰。
而《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任何職務調動或解雇員工之行為,務必要符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共同建立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
- 相關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7號
現在是講求性別平等的一個時代,身為孕婦不該成為工作被資遣的理由。雇主在資遣員工時需確保相關規範以避免違反相關法律而遭受處罰;另一方面,員工在為公司服務的這段期間,若遭到任何歧視性的對待,是可以藉由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