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芸律師 、彭成翔律師
【躲廢教室抽菸引火警】
3名國中生一起到廢教室抽菸燒紙聊天,進而引發火警,學生到案後坦承有做此事,因3名學生皆為弱勢家庭,教育局表示不會向家長求償…..
律師觀點:
抽菸燒紙引起大火的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裡的失火相關罪責,不論成年未成年都有觸法的疑慮,只不過在刑事和民事的處理上會有所不同,新聞中的學生在刑法上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按刑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減輕刑責的。且未成年者不會像一般成人一樣按照刑事訴訟來進行,而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
也因為國中生未滿20歲(有修法),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對子女有保護教養的義務,因此民法規定,當子女對他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時,父母也必須連帶負責。
若在此新聞案例中,教育局選擇向三名國中生請求賠償,他們的父母原則上也要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注意!注意: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為18歲,與刑法相同,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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