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議題

【面試問血型、星座,被列為就業歧視】

彭成翔律師

【面試問血型、星座,被列為就業歧視】

什麼是就業歧視?

為了保障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不得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例如「秘書、特助」工作內容,在於協助首長為核心業務之事務性處理,與性別是否為女性、身高條件為何、年齡長幼沒有絕對關係,雇主不得以性別或身高的條件進行不合理的徵才行為。

什麼條件構成就業歧視?

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處罰規定:

雇主違反就業歧視規定者,可處30萬以上150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命限期改善。

裁罰實例:

  • 營業場所有張貼限制應徵者年齡需為42歲以下之海報
  • 因勞工具有工會會員身分給予差別性勞動待遇(例如解雇)
  • 求才廣告載以:「公司誠徵(非酒店)董事長祕書/特助;日薪1萬元(現領);須可出國旅遊、考察;限女性,專科以上;身高:160-170公分;體重:45-52公斤;年齡:25-35歲」

企業在求才及提供勞工待遇上,需要確保相關措施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勞工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倘若遭到與工作內容不相關的歧視性待遇,也可依法申訴並請求相關包含慰撫金在內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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