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人罵我,我要告他!】
相信大家都可能有罵人或被罵的經驗,特別是在網路社群媒體廣泛應用的今天,很多當事人都會向律師表示,「律師!他侮辱我!」或是「我要告他,他說的話是誹謗!」
雖然公然侮辱與誹謗看起來很像,但還是有些微不同。至於究竟是侮辱還是誹謗?難道我沒有發表評論的自由嗎?請讓我們為您解說。
《一、何謂公然侮辱?》
所謂侮辱,係指行為人未指明具體事實,所為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者而言,概念上是屬於一種意見陳述。而所謂公然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例如臉書公開社團的發文。若行為人具備想要使人難堪的故意,並在公然的狀態下,罵別人像是三字經、王八蛋、白癡等等,都可能會被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何謂誹謗?》
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所以概念上,是屬於一種事實陳述 。若行為人毫無根據而傳述像是說別人有婚外情、偷竊公司資料等等,就可能會被認定成立誹謗罪。但為了保障言論自由,特別是在媒體報導涉及公益的案件時,刑法上規定如果行為人可以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者,不罰。另外,縱然行為人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但如果能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明自己已盡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可確信言論為真實者,同樣會被認為沒有誹謗的真實惡意而不構成誹謗罪。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可以懂得如何區分被罵的時候到底要告公然侮辱還是誹謗了。另外也可以從上面看出並不是陳述貶損他人名譽的事就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言論有所本,依據相關的時空背景及客觀事實,可合理確信自己的言論為真實,同樣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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